黄州渠油
[宋]洪 迈
黄州[1] 市民渠生,货油为业,人呼曰“渠油”,一意嗜利。每作油时,乘热益以便溺,几三之一。谓其可相杂,不妨点照,因是获息颇博。家惟一妻一数岁子,子忽告母曰:“爷身畔常有狱子把枷棒随后。”屡言之,而他人无所睹,父固莫信。又曰:“我将死,母亦不免。缘人买油去,不惟食用,亦要供养天地神明。奈何混以秽物?罚谴深重,祸至无日矣。”未几,子母相继亡。渠悲泣不已,遂感奇疾,如受拷掠,痛苦万状。家资索然,经岁而殂。
——《夷坚志》
【赏析】
假冒伪劣产品自古有之,然而,在食物中掺以不可入口的秽物,实在是一种伤天害理的行径。在封建社会里,对这种偷梁换柱的做法没有行之有效的手段加以制止,更没有商品检验法给予约束,于是,善良的人们把这种惩恶劝善的重担托付给“天谴”。所谓“天谴”,实际上是社会舆论对丑恶现象加以鞭挞的一种形象化说法。
文中的渠某,为了牟取暴利,竟然在热油中掺入三分之一的便溺。这种丑恶的行径虽然不为外人所知,却不能瞒过明察秋毫的“神明”,于是“天谴”便随之而来。渠某之子所见其父身后常有枷棒相随,就是社会意识、社会心理对丑恶现象的一种鞭挞。作者借渠某幼子之口,道出“天谴”的原因,实际上也是道出社会舆论对渠某的谴责。中国有句古话:“恶有恶报,善有善报。不是不报,时候不到;时候一到,一切皆报”,正是这种惩恶劝善的社会心理的集中体现。遗憾的是,文中对渠某的惩罚,也连累到无辜的幼子、少母。读者在谴责渠某,鞭挞渠某,为渠某遭受“天谴”而拍手称快时,也不免为相继丧命的母子抱屈。这种形式的“天谴”,恐怕与封建社会“株连”政策是不无关系的吧?
(陈建生)
注 释
[1].黄州:治所在今湖北黄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