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 公 直
[唐]皇甫枚
咸通庚寅岁[1] ,洛师[2] 大饥,谷价腾贵,民有殍于沟塍[3] 者。至蚕月[4] 而桑多为虫食,叶一斤直一锾[5] 。
新安县[6] 慈涧店[7] 北村民王公直者,有桑数十株,特茂盛荫翳。公直与妻谋曰:“歉俭若此,家无见粮,徒竭力于此蚕,尚未知其得失。以我计者,莫若弃蚕,乘贵货叶,可获钱十万;蓄一月之粮,则接麦[8] 矣。岂不胜为馁死乎?”妻曰:“善。”乃携锸[9] 坎地[10] ,卷蚕数箔[11] 瘗[12] 焉。
明日凌晨,荷桑诣都市鬻之,得三千文。市彘肩及饼饵以归。至徽安门,门吏见囊中殷血,连洒于地。遂止诘之。公直曰:“适卖叶得钱,市彘肉及饼饵贮囊,无他也。”请吏搜索之。既发囊,唯有人左臂,若新支解焉。群吏乃反接,送于居守[13] 。居守命付河南府[14] ,尹正[15] 瑯琊[16] 王公凝,令纲纪[17] 鞠[18] 之,其款示:某瘗蚕卖桑叶,市肉以归,实不杀人。特请检验。尹判[19] 差所由[20] 监领就村检埋蚕之处。所由领公直至村,先集邻保,责手状,皆称实,知王公直埋蚕,别无恶迹。乃与村众及公直同发蚕坑,中唯有箔角一死人,而缺其左臂,取得臂附之,宛然符合。遂复领公直诣府白尹。尹曰:“王公直虽无杀人之事,且有坑蚕之咎,法或可恕,情在难容。蚕者天地灵虫,绵帛之本,故加剿绝,与杀人不殊。当置严刑,以绝凶丑。”遂命于市杖杀之。使验死者,则复为腐蚕矣。
——《三水小牍》
【赏析】
本篇写的是一个村民因埋蚕卖桑度荒而遭受杀身之祸的故事。晚唐咸通年间洛阳一带闹饥荒,谷价飞涨,民不聊生,村民王公直埋掉蚕箔,卖出桑叶,以买粮度荒,免于饿死。此举出于无奈,无可厚非,但作者为什么要写他因此落得“杖杀”的悲惨下场呢?
原因之一是受因果报应思想的影响。唐代佛教盛行,佛教认为事物有起因必有结果,“善因”有“善果”,“恶因”有“恶果”,而不得杀生被列为佛教徒“十戒”之中的第一戒,杀生无疑被视为“恶因”之一。王公直埋了蚕箔,纵然是为了求生而杀生,也被认为应得“恶果”,即受“杖杀”的报应。于此,更深一层次的原因是受当时重视蚕桑、尊奉“蚕神”思想的影响。古代既以农业为本,亦重视蚕桑,因为它们供给人们衣食。传说中最先教民育蚕的人被祀之以为神。相传周代礼制王后祭献先蚕,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就由皇后主祭先蚕。如《后汉书·礼仪志上》“祠先蚕,礼以少牢”注引《汉旧仪》说:“春桑生,而皇后视桑于苑中。蚕室养蚕千薄以上,祠以中牢羊豕。今蚕神曰菀窳(狔ǔ)妇人、寓氏公主,凡二神。”可见古时对养蚕的重视和对“蚕神”的尊奉。本篇中的主人公王公直埋蚕卖桑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传统观念。因此,他的杀人嫌疑经过官府一番查核之后虽然已作否定,可是府尹还是将他治罪判刑,其理由是:“蚕者天地灵虫,绵帛之本,故加剿绝,与杀人不殊。”埋蚕与杀人同罪,即使有“隐寓垂诫之旨”(汪辟疆《三水小牍》按语,见《唐人小说》),毕竟太过分了。重视育蚕是应该的,但埋蚕罪不至死,然而河南府尹却振振有词,因为他的说法正是这种既重视蚕桑又尊奉“蚕神”思想的一种表现。
本篇在艺术表现上采用了“变形”手法。王公直购买的明明是一只猪前腿,门吏在他的袋里搜查时却变成了人的左臂;而且在发掘蚕坑时:“中唯有箔角一死人,而缺其左臂,取得臂附之,宛然符合。”等到王公直被杖杀以后再去检验箔角的死者,则又变成腐蚕了。这种超现实的变形似乎荒诞,但因为古代传说中已经有把掌管育蚕的人尊为“蚕神”,这篇作品又视蚕为“天地灵虫”,故赋予其超人的变异本领,是符合故事情节发展的需要的,具有神话般幻想的艺术真实。这种变形手法的运用往往令情节的发展变幻莫测,从而诱发读者神奇的审美感受。
(韩黎范)
注 释
[1].咸通庚寅岁:咸通十一年(870)。咸通,唐懿宗年号(860—874)。
[2].洛师:犹言洛京,指唐朝的东都洛阳(今属河南)。师,京师。
[3].沟塍(chéng):田间的水沟和土埂。
[4].蚕月:忙于蚕事的月份。
[5].锾(huán):古代重量单位。
[6].新安县:今属河南,在河南省西北部、黄河南岸。
[7].慈涧店:慈涧镇,在今河南新安东三十里。慈涧,亦作“磁涧”。
[8].接麦:接上麦收的时候。
[9].锸(chā):即锹,插地起土的工具。
[10].坎地:掘个地坑。坎,坑。
[11].箔:指养蚕用的以竹篾或苇子编成的席子。
[12].瘗(yì):埋。
[13].居守:留守。这里指留守的官吏。
[14].河南府:治所在今河南洛阳。
[15].尹正:指河南府的行政长官。
[16].瑯琊(yá):亦作“琅邪”。古县名,治所在今山东胶南琅邪台西北。此处指人的籍贯。
[17].纲纪:综理府事的主簿。
[18].鞠:通“鞫”,审讯。
[19].尹判:指河南府佐理政事的判官。
[20].所由:“所由官”的省称,主管官吏。这里指小吏或差役。